1990年3月14日,第三次苏联(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宪法,将其中第六条 “ 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 ” 修改为 “ 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其他社会团体和运动通过自己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并以其他形式参加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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